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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檔案管理規定(下)

2020年02月26日 09:12點擊: 次 作者: 來源: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三條 機關檔案包括:  

(一)文書、科技(科研、基建、設備)、人事、會計檔案;  

(二)機關履行行業特有職責形成的專業檔案;  

(三)照片、錄音、錄像等音像檔案;  

(四)業務數據、公務電子郵件、網頁信息、社交媒體檔案;  

(五)印章、題詞、獎牌、獎章、證書、公務禮品等實物檔案;  

(六)其他檔案。

前款(一)(二)(三)項包含傳統載體檔案和電子檔案兩種形式。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 機關全部檔案構成一個全宗。機關隸屬關系、名稱發生變化但工作性質和主要業務范圍未變化的,維持原全宗不變。機關應當建立并定期完善全宗卷。全宗卷應當包含全宗背景、檔案狀況、工作制度、管理記錄等內容,編制要求按照《全宗卷規范》(DA/T12)執行。

第二十五條 機關檔案管理應當做到收集齊全完整,整理規范有序,保管安全可靠,鑒定準確及時,利用簡捷方便,開發實用有效。涉及國家秘密檔案的管理應當符合保密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二節 形成與收集

第二十六條 機關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程序和要求形成歸檔文件材料。機關辦公自動化和其他業務系統應當支持形成符合要求的歸檔文件材料。  

文件材料形成時,應當采用耐久、可靠、滿足長期保存需求的記錄載體和記錄方式。  

歸檔文件材料應當真實、準確、系統,文件材料組件齊全、內容完整。  

第二十七條 機關文書或業務部門應當及時收集形成的歸檔文件材料,交本部門指定人員保管。下列文件材料應當納入收集范圍。

機關在日常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歸檔文件材料;機關設立臨時機構處理專項工作、處置突發事件、舉辦重要活動等形成的歸檔文件材料;機關承擔重大建設項目、重大科研課題等形成的歸檔文件材料;機關所屬機構撤銷形成的歸檔文件材料;機關向社會和個人征集的、與機關有關文件材料等。

第二十八條 機關應當編制本單位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施行。機關內部機構或工作職能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修訂,經重新審查同意后施行。

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應當全面、系統反映機關主要職能活動和基本歷史面貌。人事、會計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從其專門規定。

機關所屬機構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報機關審查同意后施行。

第二十九條 文書檔案的收集范圍按照《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制定執行。

會計、科研、基建檔案收集范圍應當分別符合《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科學技術研究課題檔案管理規范》(DA/T2)、《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規范》(DA/T28)及《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照片檔案的收集范圍應當符合《照片檔案管理規范》(GB/T11821)和《數碼照片歸檔與管理規范》(DA/T50)規定。其他門類檔案收集范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電子文件應當連同元數據一并收集。收集的元數據應當符合《數字檔案室建設指南》、《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范》(GB/T18894)、《文書類電子文件元數據方案》(DA/T46)、《照片類電子檔案元數據方案》(DA/T54)、《錄音錄像類電子檔案元數據方案》(DA/T63)等規定。

第三節 整理與歸檔

第三十一條 機關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制定統一的檔案分類方案。不同門類、載體或形式的檔案的分類方法應當協調呼應,便于檔案的統一管理和利用。分類方案一經確定,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動。

機關檔案分類方案一般采用年度、機構(問題)、保管期限等分類項進行復式分類,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機關檔案整理應當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規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間的有機聯系,區分不同價值,便于保管和利用,逐步推進卷件融合管理。

文書檔案、照片檔案、錄音檔案、錄像檔案、實物檔案一般以件(張)等為單位進行整理。科技檔案、人事檔案、會計檔案一般以卷為單位進行整理。其他門類檔案根據需要以卷或件為單位進行整理。整理方法分別按照相應要求執行。

第三十三條 機關檔案應當逐卷或逐件編制檔號。檔號應當指代單一,體現檔案來源、檔案門類、整理分類體系和排列順序等檔案基本屬性。檔號結構應當符合《檔號編制規則》(DA/T13)、《歸檔文件整理規則》(DA/T22)和《數字檔案室建設指南》要求,不同載體或形式的檔號編制方法應當協調呼應。

機關檔案門類宜按照文書(WS)、科技(KJ)、人事(RS)、會計(KU)、專業(ZY)、照片(ZP)、錄音(LY)、錄像(LX)、業務數據(SJ)、公務電子郵件(YJ)、網頁信息(WY)、社交媒體(MT)、實物檔案(SW)設置一級門類代碼,按照科研(KJ·KY)、基建(KJ·JJ)、設備(KJ·SB)設置科技檔案二級門類代碼。專業檔案按照相關規定設置二級門類代碼。

第三十四條 機關檔案應當編制檢索工具,滿足手工檢索和計算機檢索需要。

機關檔案應當按照《檔案著錄規則》(DA/T18)進行著錄。傳統載體照片、錄音、錄像檔案和實物檔案應當詳細著錄背景、人物、來源等信息。檔案著錄應當與目錄編制、元數據收集等工作和要求協調對應。  

第三十五條 機關檔案經文書或業務部門整理完畢后,應當在第二年6月底前向機關檔案部門歸檔;采用辦公自動化或其他業務系統的,應當隨辦隨歸。歸檔時間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歸檔時交接雙方根據歸檔目錄清點核對,并履行交接手續。機關檔案實現隨辦隨歸的,還應當按規定履行登記手續,記錄電子文件歸檔過程元數據。任何部門和人員不得將應歸檔文件材料據為己有或拒絕歸檔。

第三十六條 歸檔文件材料應當為原件。電子文件需要轉換為紙質文件歸檔的,若電子文件已經具備電子簽名、電子印章,且電子印章按照規定轉換為印章圖形的,紙質文件不需再行實體簽名、實體蓋章。

滿足本規定第五章規定且不具有永久保存價值或其他重要價值的電子文件,以及無法轉換為紙質文件或縮微膠片的電子文件可以僅以電子形式進行歸檔。

第四節 保管與保護

第三十七條 機關應當根據檔案載體的不同要求對檔案進行存儲和保管。檔案存儲和保管應當確保實體安全和信息安全。機關應當制定檔案管理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以應對突發事件和自然災害。檔案管理應急預案應當納入機關總體應急預案。

第三十八條 機關應當做好檔案防火、防盜、防紫外線、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塵、防高溫、防污染等防護工作。庫房溫濕度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JGJ25)規定。

檔案庫房不得存放與檔案保管、保護無關的物品。

第三十九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監測和記錄庫房溫濕度,根據需要采取措施調節;定期檢查維護檔案庫房設施設備,確保正常運轉;定期清掃除塵,保持庫房清潔;定期采取措施,防治鼠蟲霉等。

第四十條 機關檔案部門應當定期組織人員對檔案數量進行清點、對保管狀況進行檢查,定期對電子檔案的保管情況、讀取狀況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并建立檢查和處理情況臺賬。

第四十一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對受損、易損檔案進行修復、復制或作其他技術處理。檔案修復應當保持檔案內容的完整,盡量維持檔案的原貌。檔案修復前應當做好登記和檢查工作,必要時進行復制備份,做出修復說明。

第四十二條 機關應當為檔案工作人員配備勞動保護用品,避免檔案管理過程中有毒有害物質損害健康。

第五節 鑒定與銷毀

第四十三條 機關應當定期對已達到保管期限的檔案進行鑒定處置。鑒定工作應當在檔案工作協調機制下進行,由辦公廳(室)負責人主持,檔案部門會同相關業務部門有關人員組成鑒定小組共同開展,必要時可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參與。鑒定結束后,應當形成鑒定工作報告。對仍需繼續保存的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并做出標注;對確無保存價值的檔案,應當按規定予以銷毀。

第四十四條 經鑒定可以銷毀的檔案,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銷毀。

(一)機關檔案部門編制檔案銷毀清冊,列明擬銷毀檔案的檔號、文號、責任者、題名、形成時間、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時間和銷毀時間等內容,按檔案工作協調機制報請審核批準;

(二)機關分管檔案工作的單位負責人、辦公廳(室)負責人、檔案部門負責人、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檔案部門經辦人、相關業務部門經辦人在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三)機關檔案部門組織檔案銷毀工作,并與相關業務部門共同派員監銷。監銷人在檔案銷毀前,應當按照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在檔案銷毀后,應當在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或蓋章。銷毀清冊應當永久保存。

第四十五條 檔案銷毀應當在指定場所進行。

電子檔案和檔案數字復制件需要銷毀的,除在指定場所銷毀離線存儲介質外,還應當確保電子檔案和檔案數字復制件從系統中徹底刪除。銷毀時應當留存電子檔案和檔案數字復制件元數據,并在管理過程元數據、審計日志中自動記錄銷毀活動。

涉密檔案的銷毀應當符合《國家秘密載體銷毀管理規定》。

第六節 利用與開發

第四十六條 機關應當積極開展檔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檔案利用制度,根據檔案的密級、內容和利用方式,規定不同的利用權限、范圍和審批手續。機關保管的檔案對外提供利用的,需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

利用檔案應當履行查閱手續,進行檔案查閱登記和利用效果反饋記錄。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對利用活動及時跟蹤和監督。

第四十七條 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文件資料。

第四十八條 機關應當積極推進檔案信息開發工作,采取編制全宗介紹、組織沿革、大事記、基礎數字匯編、專題文件匯集,以及舉辦陳列展覽、拍攝專題片等多種形式,發揮檔案價值。全宗介紹、組織沿革等應當納入全宗卷管理。

第四十九條 機關應當積極采用數據分析、文本挖掘等新方法,擴展檔案開發的力度和深度。

第七節 統計與移交

第五十條 機關應當建立完善統計工作,對所保管檔案情況、檔案年度出入庫情況、檔案設施設備情況、檔案利用情況、檔案移交進館情況、檔案鑒定銷毀情況、檔案信息化情況、檔案工作人員情況、檔案業務社會化服務等情況定期統計并建立完備的臺賬。

統計結果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支持以可視化方式顯示,便于統計分析。

第五十一條 機關應當編制檔案工作情況統計年報,匯總分析當年檔案工作情況形成年度報告,報送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上級檔案部門。機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變化情況的分析,為決策提供參考。

第五十二條 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移交檔案時,應當同時移交檢索工具、編研成果。傳統載體檔案的數字復制件應當與檔案原件一并移交。機關向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移交檔案的密級變更或解除工作,并提出劃控與開放意見。

第五十三條 電子檔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5年內向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也可按本規定第五十二條與相應的紙質文件或縮微膠片同步移交。

電子檔案移交可以采用在線移交或離線移交。在線移交應當通過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電子檔案接收系統和專用網絡,不得通過未設置安全可靠措施的互聯網移交。

電子檔案移交后,機關繼續留存的,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第五十四條 機關撤銷或合并的,檔案移交按照下列辦法進行。

(一)撤銷機關的檔案,應當由有關主管機關代管或按照規定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二)撤銷機關的業務分別劃歸幾個機關的,其檔案不得分散,可由其中一個機關代管或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三)一個機關并入另一個機關或幾個機關合并為一個新的機關,其檔案應當移交給合并后的機關代管或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四)機關所屬機構撤銷的,其檔案由主管機關代管,屬于國家綜合檔案館接收范圍的可按照規定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第五章 信息化建設

第五十五條 機關應當加強檔案信息化工作,將機關檔案信息化工作納入機關電子政務和信息化總體規劃。

機關檔案信息化工作應當與機關信息化建設、檔案館信息化建設協調配合,實現系統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共用。

第五十六條 機關應當開展數字檔案室建設,統籌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工作。數字檔案室建設按照《數字檔案室建設指南》執行。

第五十七條 機關應當建立檔案數字化常態機制,有序開展檔案數字化工作。

檔案數字化應當符合真實性管理要求,數字化過程的元數據應當收集齊全,數字復制件應當保持原貌并納入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統一管理。

第五十八條 紙質檔案數字化按照《紙質檔案數字化規范》(DA/T31)執行,錄音錄像檔案數字化按照《錄音錄像檔案數字化規范》(DA/T62)執行。其他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機關應當積極實施紙質檔案數字復制件的全文識別,將現有圖像數據轉化為文本信息,便于檢索和開發利用。

第五十九條 機關應當開展室藏傳統載體檔案目錄數據庫建設,數據庫質量符合《檔案著錄規則》(DA/T18)等標準規范要求。

各門類傳統載體檔案目錄數據應當與相應數字化元數據、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相應元數據庫融合管理。

第六十條 機關應當建立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制度,按照《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范》(GB/T18894)確定的職責與分工開展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條 機關配備的網絡基礎設施、系統硬件、基礎軟件、安全保障系統、終端及輔助設備應當滿足檔案信息化的管理需要并適當冗余、方便擴展。

機關檔案部門應當配置獨立的專業服務器和專用存儲設備。服務器和存儲設備應當滿足高效、可用、可擴展等要求。

機關在電子政務云或自建私有云上建設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的,其計算資源、存儲資源和安全防范等應當滿足電子文件和電子檔案管理要求。不得使用電子政務云之外的其他公有云存儲管理電子文件、電子檔案。

第六十二條 機關辦公自動化系統和其他業務系統應當嵌入電子文件分類方案、歸檔范圍與保管期限表和整理要求,在電子文件形成時自動或半自動開展鑒定、整理工作,實施預歸檔。

電子檔案管理系統應當功能完善、適度前瞻,滿足電子檔案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可用性管理要求。電子檔案管理系統基本功能和可選功能應當參照《數字檔案室建設指南》、《數字檔案室建設評價辦法》、《電子文件管理系統通用功能要求》(GB/T29194)以及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的相關要求執行。

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等級保護不得低于二級標準,分級保護等級應當與電子檔案最高密級相適應。使用電子政務云服務的,應當與電子政務云管理機構明確安全管理責任。

第六十三條 電子檔案的文件格式和質量應當符合標準要求,元數據應當齊全完整,滿足長期保存和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進館要求。

第六十四條 機關應當為電子檔案安全存儲配置在線存儲系統。在線存儲系統應當實施容錯技術方案,定期掃描、診斷存儲設備。

第六十五條 機關應當制定電子檔案備份方案和策略,采用磁帶、一次性刻錄光盤、硬磁盤等離線存儲介質對電子檔案實行離線備份。具備條件的,應當對電子檔案進行近線備份和容災備份。

機關應當根據需要制定電子檔案轉換與遷移方案和策略,轉換與遷移活動應當記入電子檔案管理過程元數據。

第六十六條 機關應當統籌開展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的安全保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嚴防信息篡改、丟失、外泄。涉密檔案進行數字化、涉密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單獨或聯合有關部門,或由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一)檔案收集、整理、移交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檔案保管、保護和現代化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檔案利用、開發取得突出效果的;

(四)檔案學理論研究、檔案科研做出重要貢獻的;

(五)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六)從事專(兼)職檔案工作滿15年的。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機關未統一管理機關檔案或未按規定形成、收集檔案的;

(二)機關未按規定設置檔案工作機構或未指定檔案工作負責部門,未按要求配備專(兼)職檔案工作人員的;

(三)將機關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據為己有,拒絕移交機關檔案部門的;

(四)檔案管理不符合檔案安全保護要求的;

(五)拒不按照國家規定向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六)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